2024年04月20号    星期六

-传递正能量 宣传中国梦-

传播中华文化 打造中国品牌

当前位置: 首页 > 特别关注 > 抓住“暗眼”|警察、刑法学者解读:为何偷拍摄像头屡禁不止?
特别关注

抓住“暗眼”|警察、刑法学者解读:为何偷拍摄像头屡禁不止?

时间:2022-01-21 09:23来源:央视网编辑:赵亚宣点击量:172744

普通人遭长期偷窥的新闻登上热搜,削弱着民众的社会安全感。央视网推出系列视频《抓住“暗眼”》,邀请警察、法学专家、安防从业者共同探讨使令人深恶痛绝的偷拍黑产真正销声匿迹。

“打击偷拍产业链最难的是这个行为本身具有灵活性和隐蔽性。嫌疑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物体上从事设备改装、偷拍偷录活动,真的是让人防不胜防。”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网安大队副中队长陆叶涛感叹。嫌疑人到案后其使用的设备器材能否顺利查获并收缴,收缴后能否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获取、非法控制的摄像头账号等电子证据该如何固定,偷拍偷录具体涉及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都在困扰着办案民警。

偷拍设备的生产改装技术门槛都很低,陆叶涛介绍:“单个硬件模块在线上线下都非常容易购买,而且比较常见,只需要稍加组装调试就可以按照成品来售卖。”

偷拍行为实现了人机分离,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网安大队大队长王洪禹表示:“即使入住人很警觉,自己发现了隐藏的摄像头,我们到现场也仅局限于把这个设备收缴,要查出具体谁安装的就很难了。”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陆叶涛说:“现在我们的刑法还没有对‘造成严重后果’作出明确解释,我们对在使用后果上是否追究刑责,在执法办案中也是有疑问的。”

此外,警方在侦办相关案件时,需要将收缴的器材移交官方机构鉴定。陆叶涛说,如果器材未被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续的刑法追责也都无从谈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表示:“受害者也是难以确定的,很多受害人基于隐私保护的顾虑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对于配合取证方面也有一定的阻碍,被偷拍的时间和地点就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多数时候,对偷拍产业参与者的惩罚止步于治安管理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买摄像头观看权限的人,因为大多数人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偷窥欲供自己观看使用,控制的数量也不是很多,在现实中大多因为缺乏证据,处罚往往很轻,只能做教育警告处理。”陆叶涛说,“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该类犯罪的社会影响度和惩罚力度确实是不成比例的。对他们的惩罚力度还是稍显轻微的。”

王洪禹总结:“不法分子其实明知是违法的,但是因为投资很小,收益很大,并且犯罪成本低,即使被抓,处罚力度也跟不上。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不法分子就会铤而走险。”(记者阚纯裕  )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责任编辑:赵亚宣

艺术家查询

姓名

证件编号

产品查询

产品名称

证件编号

工作人员查询

人员姓名

证件编号